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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物价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6-05-25
    • 公开发布日期:2026-05-27
    • 发文字号:威发改发〔2026〕7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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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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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6〕74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强化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减轻群众丧葬费用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4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现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5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生态安葬,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

    二、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5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生态安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费以及市属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墓(骨灰堂)墓位(格位)使用费,由殡葬服务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由市民政局对其经营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报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墓(骨灰堂)墓位(格位)使用费,由区市殡葬服务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当地民政部门对其经营合规性进行审核,区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经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省通知要求制定或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前,暂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强化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减轻群众丧葬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级统一确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7项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市级民政部门建立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市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二、强化殡仪服务收费管理

    各市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5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市级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三、加强殡葬用品价格指导

    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采购价格。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级民政部门应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殡仪馆要以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为主,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供应,最大限度减少同类商品之间的档次和价格差别,避免群众盲目攀比、增加支出负担,推动形成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移风易俗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规范安葬服务收费管理

    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以及社会投资举办的经营性公墓中配建的公益性墓位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以及社会投资举办的经营性公墓中配建的公益性墓位范围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并向村民公开公示,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报备后执行。

    各市对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以及按规定以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方式处置遗体、骨灰的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收费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包含20年维护管理费。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台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前,已依法依规销售或签订使用协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销售的要将维护管理费纳入墓位(格位)使用费。墓位(格位)使用满20年后,按到期时的收费标准缴纳维护管理费,每次续费年限不得超过20年。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费用建立维护基金,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专账管理,用于后续维护和管理。

    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五、规范殡葬服务政府定价行为

    (一)加强成本调查和监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要依法依规履行成本调查或监审程序。对于违背殡葬服务主体功能的建设投入,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墓位使用费定价成本为墓穴、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所对应的成本,墓碑成本参照当地市场普通类墓碑价格计算。格位使用费定价成本为格位、相关建筑工料等所对应的成本。维护管理费定价成本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所对应的成本。

    (二)明确政府定价原则和程序。制定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应坚持公益性定位,收费标准在成本调查或监审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政府指导收费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应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对其经营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报市级发展改革等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各县(市、区)的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核定审批程序,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确定。

    对暂不具备政府定价条件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合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六、强化殡葬服务和收费监管

    (一)规范收费行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殡葬服务机构基础项目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解或强制提供殡葬服务并收费。

    (二)加强行业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依法加强对非基础服务项目收费的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权限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市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政策,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并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附件

    山东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1

    遗体接运

    遗体接运车从指定地点将遗体运至殡仪馆,包含但不限于收殓、抬尸、遗体消毒、尸袋、装卸、运输等服务。不包含跨区域运输遗体(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2

    遗体存放

    殡仪馆以低温冷藏方式保存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

    3

    遗体告别

    殡仪馆提供的遗体吊唁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吊唁场地及音响、冷藏棺、绢花、花圈等租(售)服务,遗体基础的面部消毒、清洁、口眼闭合、发型服饰整理等服务。

    4

    遗体火化

    使用火化机对遗体或遗骸、残肢进行焚化,包含但不限于遗体入炉、骨灰拾捡、骨灰装盒(袋)、骨灰袋等服务。

    5

    骨灰寄存

    殡仪馆提供的骨灰暂存服务(一般不超过1年)。

    6

    生态安葬

    以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处置骨灰,以及以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方式处置遗体、骨灰。

    7

    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

    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以格位一次性安葬骨灰的服务。

    备注:上述殡葬服务基础项目的服务内容,均包含相关行业管理规范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