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国资发〔2026〕9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26年5月14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结合市属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市属国企通过公开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市属国企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威海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服务平台”),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托建设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机构”)运营维护,为市属国企实施阳光采购搭建的第三方综合性采购服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市属国企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采购信息的自主发布权利以及委托采购的自主选择权利。
第七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优化营商环境,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八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市属国企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的优势,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
第九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十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搭建采购服务平台,提升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购信息、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交易。
第十一条 商业保密原则。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十二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平台运营机构及其他有关参与方,如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市属国企及其各级权属企业。市属国企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原则上应纳入集团统一采购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相应生产、服务资质,能够提供市属国企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供应商依法参与采购活动,履行合同义务,接受过程监管。
第十五条 平台运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之外,具备社会公信力和组织服务采购活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经市国资委授权,威海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指定的采购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全面负责平台运营、维护与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可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自主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要求和采购项目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是指已被纳入采购服务平台专家库,为采购活动提供评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严格遵守现场纪律,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督导市属国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工作体制,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推动市属国企加强采购的集团统一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廉洁风险,实现提质增效;指导平台运营机构规范交易流程、优化交易服务,强化采购行为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属国企应按照企业战略布局、生产经营需要和阳光采购相关制度要求,加强对阳光采购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并优化完善阳光采购集团管控体制机制、重大采购事项的决策程序、组织开展阳光采购业务监督检查以及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项。
第二十条 市属国企要围绕“阳光透明、科学规范”的运行目标,制定本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涵盖物资供应管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领域,确保制度适时适用、合理有效。
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采购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
(二)实施采购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环节;
(三)明确企业纳入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的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明确阳光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五)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及责任主体等,对于未在采购服务平台开展的项目,需通过平台公示信息;
(六)依法依规不对外公开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清单以及此类采购项目的决策程序;
(七)异议处理责任部门、处理流程及时限;
(八)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企要按照节俭、高效、适用的原则,适应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准确把握采购管理发展方向,推动采购管理从成本节约、质量控制向价值创造转变,打造集约采购、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评价于一体的采购管控体系,持续推进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变革。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委托发展趋势的采购业务,积极推动采购活动市场化和社会化服务进程,发挥专业化服务优势和信息集聚效能,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平台运营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统一规范的交易流程和服务标准,完善采购服务平台配套规则体系等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要坚持电子化、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平台发展方向,构建市属国企阳光采购资源共享信息库,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和运营服务,实现采购的规模效益和协同作用。
第五章 过程管控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企要加强采购的计划管理,明确计划范围、种类(年度、季度、追加计划等)、内容要求、提报方式、管理部门及要求等,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时间安排提前与采购服务平台对接,便于采购服务平台按时汇总发布信息,组织配套的服务性工作。要按年编制采购专项预算,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对权属企业采购行为的预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度,达到既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又防止物资积压的目的。对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企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采购
方式和公开时间要求,通过采购服务平台实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及时披露采购项目情况。平台运营机构对市属国企发布的采购相关信息进行规范性审核,为市属国企提供各类采购方式的信息发布模板。
采购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单源直接采购方式需说明确定理由)、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采购文件领取地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联系方式等。
结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分包商(如有)、成交内容、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企采购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或企业商业秘密外,都应全面予以公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购信息应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
(二)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不按规定或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及时限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四)其他采购信息不公开、不真实、不一致情形。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采购、谁留痕”的原则,市属国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采购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审批文件以及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留痕。依法依规不对外公开的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由企业开列清单并依据企业程序审定后,可不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但需在企业留痕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以及采购全过程等有关信息。市属国企要加强采购档案管理,接受企业内部及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企要加强供应商管理,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核批准、动态管理、供应商集成等工作,保证供应商信息真实、资质可靠。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企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条 市属国企要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制度,规范组织实施采购,严格区分法定招标与非法定招标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应规范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组建评标委员会或成立谈判、询价小组等负责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企要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应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物价、票据、配送、验收等分别进行审核,并由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对采购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企要做好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检验工作,检验部门对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重要物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加强采购质量跟踪管理,建立完善覆盖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激励机制。经质检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除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供应商动态管理依规处理外,还要将评价结果反馈采购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企要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章 采购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采购服务平台要具备信息发布、电子交易、专家评审、结果确认与公布等功能,为市属国企阳光采购提供透明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服务。采购服务平台利用集合信息功能,帮助企业拓宽采购渠道,集合购买力,集聚供应商信息和专家资源,为市属国企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价格监测分析、采购寻源、供应商征信、供应链融资等相关延伸服务。
第三十五条 采购服务平台应具备市属国企采购信息共享功能,提供采购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采购代理机构库等,为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撑;配套建设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功能,建立采购活动档案,为市属国企采购监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条 通过采购服务平台实施的国企阳光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向采购服务平台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二)采购人通过代理机构、企业内外部网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同时在指定的网络或其他媒介及采购服务平台发布采购公告;
(三)采购服务平台按照相关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为采购人提供信息系统服务;
(四)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各方,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开展资格查验、开标评标、谈判询比、结果确认公示等采购活动,出具中标(成交)确认书;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采购服务平台配合采购人将采购过程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采购人需及时归档、下载并妥善保存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
第七章 平台运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 平台运营机构要按照“高效服务、阳光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原则,为市属国企进场采购提供第三方服务,保障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引导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各方交易主体依法合规参与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平台运营机构要为市属国企采购活动提供高效稳定的交易系统和远程操控等服务,承担采购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主动为市属国企提供与采购服务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三十九条 平台运营机构应执行市属国企采购监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落实对交易各方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惩戒程序,将相关评价记录及结果反馈至监管机构,作为对其实施惩戒和奖励处理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将市属国企实施阳光采购情况作为国资监管的重要内容,分别从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阳光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活动相关行为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各企业及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行为的,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企应当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和实施情况。市属国企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督工作,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属国企出具认定结果,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直至对其实施采购禁入。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市属国企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平台运营机构应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交易服务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平台运营机构应主动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平台运行及服务情况。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市属国企涉及阳光采购行为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据法律法规、《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
(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
(三)采购信息应当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信息应留痕未留痕;
(四)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不按规定或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及时限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擅自设立保护性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不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八)与供应商串通;
(九)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供应商,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事项;
(十)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
(十一)其他需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