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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6-05-14
    • 公开发布日期:2026-05-26
    • 发文字号:威国资发〔2026〕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实施时间:2026-05-14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企兼职财务总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威国资发〔2026〕8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市属国企兼职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26年5月14日




    威海市市属国企兼职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总监管理,规范财务总监履职行为,强化企业财务监管,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出资人权益,参照《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威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

    第三条 财务总监是指市国资委向委管企业委派,依法履行企业财务监督职责,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对市国资委与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代表出资人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委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任期、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总监与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人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工作报告、履职考核参照《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参与制定企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参与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监督制度有效执行;参与完善企业财务内控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出资人权益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务制度与核算监管

    1.指导并审核企业财务相关制度,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2.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监督会计核算规范性,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指导优化财务流程,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效率。

    (二)资金监管

    1.监管资金收支活动,重点关注大额资金支付、资金调度、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

    2.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防范资金挪用、流失,保障资金安全与高效运转。

    (三)税务事项监管

    1.监督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致性,审核纳税调整、税会差异处理,保障税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对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发票与涉税凭证及重大涉税事项等业务进行监管,防范税务风险。

    (四)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1.监管派驻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确保合规性。

    2.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点进行审核。

    3.监督利润分配、亏损弥补、资产处置、坏账核销等事项处理的合规性。

    (五)风险防控与监督

    1.监督派驻企业财经纪律、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企业年度预算、决算,制止并纠正违法违规财务行为。

    2.向派驻企业提出对税务筹划、风险防控、流程优化等方面改进建议。

    第九条 财务总监参加派驻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及企业其他重要决策会议,对派驻企业作出的与财务总监监管职责相关的重大经营决策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财务总监每月至少到派驻企业现场履职2次以上,进行核算、资金、税务、重大事项监管,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纳入《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办法》的业务考核中统一管理。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每月到派驻企业现场履职次数未达最低标准的,根据缺少次数,每次扣1分。

    2.派驻企业各类审计中,出现财务核算、内控等方面基础问题的,每项扣1分。

    履职情况由财务监管科负责统计、记录,因企业历史原因产生的问题辩证对待。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派驻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建立配套制度,保证财务总监调阅相关文件的权利,支持财务总监正常履职。

    第十三条 派驻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议事规则,通知财务总监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列席党总支会等相关会议,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派驻企业应当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及权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选聘、调整和奖惩应事前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派驻企业应当配合市国资委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等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总监的履职情况。对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