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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发布致全市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收购者的一封信

文章来源:威海新闻网
时间: 2026-02-0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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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收购的朋友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新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公告》(第989号),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重要意义。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这张“小证书”,承载着“大责任”——它是农产品的“身份证”、生产的“承诺书”、市场的“通行证”,更是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桥”。

        二、依法依规履行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义务。自2026年2月1日起,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的法定凭证。上市销售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应真实、准确、完整。

        (一)农产品生产者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开具的,生产过程需符合相关控制措施;按检测结果开具的,应按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情况开展针对性检测。鼓励和支持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参照相关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收取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复印件或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生产经营主体未提供的,不得收购。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应按规定收取和保存。

        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或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

        (三)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将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农产品入场销售的必要条件。对未附合格证的农产品,应进行抽样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并溯源上报。

        入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主动向供货方索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发现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严重不规范或未提供合格证明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共同推动合格证制度落地见效。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每一位从业者的理解、支持与参与。我们倡议:

        生产者要主动开证,做到“产得好、说得清”;

        收购者要依规收证,做到“收得明、传得清”;

        销售者要严格验证,做到“管得住、卖得安”。

        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虚假开具或故意规避合格证管理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食品安全无小事,质量责任重如山。让我们以一张合格证为起点,以一份承诺为担当,共同守护威海农产品的“金字招牌”,为建设精致城市、幸福威海贡献农业力量!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威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