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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现有养殖用海分类处置方案》的通知
威海发字〔2025〕1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区、经区管委,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现有养殖用海分类处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现有养殖用海分类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用海管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保障海水养殖水产品供给,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3号)等文件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现有养殖用海(指已经使用海域开展养殖生产的用海活动,下同)分类处置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威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全面摸清辖区现有养殖用海现状,综合考虑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海产品稳产保供、保障渔民传统养殖用海等因素,在对违法养殖用海查处到位的前提下,客观公正、分类有序、因地制宜处置现有养殖用海,严谨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全面规范全市养殖用海管理秩序。
二、主要任务和处置政策
(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到位
1.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简称“两证”),“两证”到期未申请续期,续期申请已提交但未获批准仍进行养殖的行为,由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已提交申请但因审批程序等原因未正式批准续期的养殖用海,依法妥善处理。具有主动配合执法监管、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者其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对已取得“两证”但存在闲置浪费等现象的养殖用海,由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但欠缴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由相关海域的审批部门按分工向税务部门传递费源信息,养殖用海所在地税务部门根据费源信息开展催缴,督促用海主体限期补缴欠缴的海域使用金,逾期仍未完成补缴的,由税务部门书面告知财政部门、相关海域的审批部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稳妥处理。对海域使用金历史遗留欠费,要就欠费主体、项目、金额及相关费用等达成一致后妥善清理。
4.对海岸线向海一侧存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养殖用海,权利人主动放弃土地权利或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权属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养殖用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权审批、登记手续,由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稳慎开展养殖清退
1.将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纳入清退范围。由各沿海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核定需要清退的用海范围,研究制定辖区养殖用海清退方案,报本级政府(管委)同意后,按照清退方案组织开展清退。
2.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前提下,开展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活动;2022年10月14日生态保护红线公布前已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水产养殖活动,参照执行。
3.清退工作不得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因清退工作给合法合规养殖生产者带来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清退过程要严格落实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污染海洋环境。
(三)有序推进“两证”核发
1.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含权属过期)的现有养殖用海,在对违法用海行为调查处理完毕后,如不存在争议且符合办理“两证”条件,可以由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分工组织开展海域使用整体论证,整体论证结果用于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或采用审批方式申请海域使用权,无须单独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对于已经确定为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养殖用海,可以按照审批方式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按程序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2.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现有养殖用海,由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用海主体限期补办。
3.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且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由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按程序依法办理“两证”或“两证”续期。
4.对因存在争议等特殊原因暂时不符合“两证”核发条件的现有养殖用海,由所在区市制定处置计划、明确后续处置措施。
(四)保障渔民传统养殖用海权益
1.各沿海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充分考虑《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实际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和政策管控要求,因地制宜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以本级政府(管委)公告等形式,明确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范围和用海方式。
2.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规定,将渔民传统养殖海域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时,要妥善处理国家海域所有权、村集体养殖海域使用权、渔业企业和渔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利之间的关系。
3.存在村集体养殖海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纠纷的渔民传统养殖用海,由养殖用海所在地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所属镇街及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档案资料等,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一事一议”认真组织调解。
4.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调整,由各沿海区市政府(管委)依据传统渔民数量、海域资源禀赋等变化情况组织动态调整。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对现有养殖用海分类处置政策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要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加强对不法分子的警示和震慑。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发动社会公众举报,确保分类处置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由沿海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辖区内海上养殖生产和布设养殖设施的活动进行摸排登记,明确每宗用海的用海主体、持证情况、养殖方式、养殖品种、起始时间、用海面积、大致位置坐标、预计收获期间等信息,准确摸清“两证”齐全、只有不动产权证、只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证”全无等四类清单,逐宗分析相关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确保情况准确,为下一步有序开展分类处置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整体论证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启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论证,不设具体结束时限)。由市级和各沿海区市海洋发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分工,根据本级审批权限等实际情况科学设定论证单元,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养殖区以及现状养殖区域等,分批组织开展养殖区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对已组织整体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的养殖区,出让机构在该区域组织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或申请人在该区域申请审批海域使用权时,可不再单独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
(四)分类处置阶段(2025年9月30日开始,2026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除“两证”应发尽发工作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等上级有明确要求的外,其他工作不设具体完成时限)。对辖区现有养殖用海,综合考虑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海产品稳产保供等任务,科学确定养殖清退和补办审批手续范围,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落实好行政处罚、养殖清退、“两证”补办、渔民传统养殖用海保障等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养殖用海全部纳管、“两证”应发尽发、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非法养殖用海“动态清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沿海区市政府(管委)要加强对现有养殖用海分类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整治目标和时限,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主管责任、审批责任、执法责任、保障责任,做到各负其责、信息共享、主动配合、齐抓共管。
(二)鼓励试点先行。获批承担国家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标准和举措试点任务的区市要充分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准确把握试点工作导向,完善试点推进机制,加强养殖用海管理改革创新,加快推动试点工作落地见效,同时及时分析试点工作成效和不足,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其他沿海区市和相关部门、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化工作创新,共同为全市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趟新路、开新局。
(三)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加强正面引导,让群众和企业充分知悉熟悉相关政策。要严守纪律规矩,准确落实处置政策,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现象。要加大信访维稳和舆情应对力度,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情况,确保社会面线上线下舆情稳定,对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养殖用海处置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历史上形成的矛盾尖锐、成因复杂的问题,要稳慎处置,不得引发新的矛盾。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归口主管部门报告。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养殖用海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违法养殖用海查处力度,准确判定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客观公正落实处罚措施,及时发现、果断制止、严肃查处、适时曝光各类新增海上违法养殖行为,切实营造起严管严控环境,坚决避免问题回潮反弹。
本方案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