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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992/2025-02305 发布单位: 交通运输局
内容分类: 执法主体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港航事务服务中心)

时间: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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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邢海文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58号

受委托单位:威海市港航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忠启

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0号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威海市港航事务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行政区域内,由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行使的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等相关行政检查职责委托给威海市港航事务服务中心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威海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范围内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和纠正权。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违法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构成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受委托单位要及时向威海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三)现场处置权。受委托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立即排除。现场处置情况应立即向威海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固定相关证据,办理案件移交手续,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山东省港口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委托执法责任承担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应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行业法律知识培训,并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每年培训时长不低于60学时;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委托期限

202588202887止。委托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威海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