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商务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交发〔2025〕63号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运管〔2025〕20号)要求,我市制定了《威海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商务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7日
威海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部署,建立属地统筹、各级职能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
二、组织领导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建成立威海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协调本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各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实行联合集中办公,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明确议定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请各区市参照市级工作专班架构,组建区市工作专班。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负责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和淘汰更新数据,提出资金金额并提报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负责向社会公告联合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其中,中心城区(环翠、经区、高区、临港区)和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联合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见附件1。
公安部门做好报废车辆审核、确定车辆类型和车辆过户记录、核定报废期限等相关材料,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资金用款计划。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相关信息。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明确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鼓励企业增设回收网点,提供便民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淘汰车辆营运手续注销,出具《道路营运车辆注销申请表》。负责发放新购置车辆《道路运输证》。协助设立联合办公窗口。
三、补贴对象
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营运资质,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档予以补贴。(排放标准以车管所登记信息为准)(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日期、新购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及《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提前报废时间根据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和报废时间确定。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车辆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
(一)仅报废货车,申请补贴条件如下:
1.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和具有资质的(本市或外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或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并更新货车,申请补贴条件如下: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中、重型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申请补贴条件如下: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为杜绝因补贴政策导致车辆异常流动而非正常占用我市补贴资金,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国四排放中、重型营运货车(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信息为准)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2.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或直接报废的;
4.车辆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四、补贴标准
严格落实《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运管〔2025〕20号)要求,根据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本次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对在此期间申请办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车辆所有人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时间自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补贴资金将依据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遵循“先申先审、先审先发”的原则,额度有限,发放完毕即截止受理。
(二)对于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且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行政审批部门(或其他进行注销操作的部门)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区(市)、市两级工作专班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三)对于车辆所有人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五、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
1.符合补贴标准的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3.由车辆所有人携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到车籍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销并取得《道路营运车辆注销申请表》。
(二)购买新车
申请新购货车补贴的,所购货车应为中、重型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且新能源货车应当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应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车辆所有人购买符合补贴标准的新货车并挂牌后,在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
(三)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代理人)在区(市)设立的联合窗口提报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仅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道路营运车辆注销申请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以及报废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2.申请报废并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道路营运车辆注销申请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以及报废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税证明(仅新能源车提供)。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城市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税证明(仅新能源车提供)、由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标准的承诺书。
4.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单位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开户名的银行卡(一类账户)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卡号信息必须清晰易辨识。
5.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信用承诺书》(附件4)(须车辆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5),委托书须车辆所有人以及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四)材料审核
1.各区市车辆(文登、荣成、乳山)
县级初审:由各区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受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按要求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材料。
市级复审:对申请材料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区市交通运输、公安、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出具联合审核意见(见附件3),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填报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或扫描件于一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商务和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区市交通运输局告知申请人应及时按要求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2.中心城区车辆(环翠区、经区、高区、临港区)
市直直审: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商务、行政审批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按要求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材料。
(五)资金核发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每月汇总申请信息,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材料完整性、收款人账户信息等进行确认,并按照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与其车辆所有人一致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一类账户)。
(六)信息公示
已发放补贴的车辆,由市工作专班通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分批次对货车、车辆所有人、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汇总公示。
六、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若用完上级补贴资金全部额度,超出部分分担比例将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中,区市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待年度执行完毕后,再由市级通过体制结算归集各区市资金。
2.资金拨付与使用。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设置本地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绩效目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行联动机制。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及规定程序及时开展受理补贴申请、审核资料等相关工作,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提高补贴核发效率。各区市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将情况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强化舆论引导。引导鼓励相关车主及单位及时淘汰更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大力提倡购置使用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汽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