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3〕5号),第9条。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3日至2028年7月12日。
申报条件:
威海市境内规上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满足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长10%(含)且增量超过100万元条件。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办理流程:市科技局根据相关企业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填报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与统计、税务等部门进行复核,核查无误且符合市级企业研发补助办法条件,由市科技局审核确定补助单位,公示无异议,下达补助文件。
咨询服务:市科技局高新科,电话:58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