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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报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贷款签订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的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5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50%的财政贴息;低于1年期LPR利率的,参照实际利率核定贴息数额。

政策层级: 市级政策

所属分类: 金融支持

牵头单位: 市退役军人局

政策出处: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威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执行期限:202481日起,至2027731日止。

申报条件: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以下条件及程序办理:经办银行。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在省内的各级营业网点(青岛自行开展)。借款人(即同一退役军人或同一经营主体)累计可申请办理创业贷款及贴息支持次数不超过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借款人为退役军人个人,小微企业借款人为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

1.个人自主创业贷款1)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2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3)在山东省内创业,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法定设立登记手续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有一定创业基础。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需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不得代持股份

2.小微企业创业贷款1)在山东省内注册,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符合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第(1)(2)条,实际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且不得代持股份;(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4)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正常。

3.创业贷款贴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期间不予贴息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贷款的;2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3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4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的;5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7贷款期间发生经营主体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未向经办银行和退役军人部门及时报备或故意隐瞒的;8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贴息资格审核、贷后管理以及存在违反《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出现1-6项情形,直接不予贴息;如出现7-8项情形,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期间给予贴息。

申报材料:

1.个人自主创业贷款: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最少3个月以上经营收支流水、公司章程(仅企业提供)、拟贷款银行的预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2.小微企业创业贷款: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公司章程、最少6个月以上经营收支流水、拟贷款银行的预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3)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近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办理流程:

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承诺书》《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合作经办银行的预授信额度等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查验核对退役军人身份及有关信息,材料齐全完整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同时对申请人是否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且在贷款期内的情形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须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如实填写放款信息(放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并签字、盖章,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备案资料确认无误及时在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归档,经核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退回经办银行重新提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提醒经办银行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经办银行超期备案的不予接收,由此产生的利息、本金风险由经办银行承担

2.贴息办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办理贷款贴息。经办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向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上月度到期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贴息情况、还本付息明细贷款支出明细、贷款结清证明应贴息资金数等资料,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实地查看贷款人创业项目经营情况与相关部门比对信息等方式审核贴息资格。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把好审核关卡,认真核对借款人贷款期间是否存在经营主体注销、法定代表人死亡或变更、违法犯罪、重复享受贷款政策等情况,符合贷款息资格的,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通过有关方式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不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需及时告知退役军人审核原由。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在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上传贴息数据。

咨询服务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电话:0631-5233015(政策解读)

环翠区:0631-5220657(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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