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惠企政策专区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且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满足相关规定的,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其他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36号)。

执行期限:2023310-202539日。

申报条件:本次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企业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

申报材料: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申请报告(含真实性承诺、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申报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等)。

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区市初审-市局复审

咨询服务: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电话:5207339

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电话:5219587

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电话:8805020

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电话:7590809

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电话:6629975

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电话:5620081

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电话:5995358

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区分局,电话:5588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