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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其他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出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

执行期限:现行有效。

咨询服务: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电话:5173058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科,电话:517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