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优化服务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发〔2023〕4号)。
①【免申即享】“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部分解读。
执行期限:新政策出台前长期有效。
办理流程:无需申报。
咨询服务: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总量科,电话:5230326。
②“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部分解读。
执行期限:新政策出台前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
①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②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③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④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①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②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③自行监测方案;
④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⑤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⑥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⑦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⑧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审核;退回修改/发证。
咨询服务: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总量科,电话:5230326(业务咨询);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电话:5277022(业务咨询);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电话:5990028(业务咨询);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电话:5625420(业务咨询);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电话:5588853(业务咨询);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电话:8805021(业务咨询);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电话:7592851(业务咨询);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电话:6612177(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