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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简易注销工作,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为20天。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优化服务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第七章第四十五至第四十八条。

执行期限:202231日起实施。

申报条件: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①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②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⑤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⑥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

申报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企业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即可办理企业简易注销。

咨询服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一科,电话:5897046(内资类业务咨询)

         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科,电话:5897051(外资类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