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资金奖补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山东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交发〔2024〕11号)。
申报条件:一是支持提前报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船龄的沿海货运船舶、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船龄的沿海客运船舶、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船龄的内河货运船舶、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船龄的内河客运船舶。二是支持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三是支持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内河和沿海船舶补贴均为1000元/总吨;报废老旧营运船舶且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的,内河船舶补贴1500元/总吨,沿海船舶补贴1600元/总吨;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的,内河船舶补贴3200元/总吨,沿海船舶补贴2000元/总吨;只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的,内河船舶补贴2200元/总吨,沿海船舶补贴1000元/总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咨询服务: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科,电话:521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