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惠企政策专区

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

①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日。

申报条件:(一)就业退役士兵《退士兵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它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的,应当按月换税限额公式核算免税=Σ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申报材料:(一)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士兵签订的劳动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②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

政策出处:《财 总局 资源会保 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日。

申报条件:(一)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申报材料: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一)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二)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