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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我省上浮30%,按照限额7800元扣除。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政策出处:《财 总局 资源会保 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日。

申报条件:(一)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申报材料: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一)招人员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二)企与招重点体签动合同(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