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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我省上浮50%,按照9000元限额扣除。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退役军人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日。

申报条件:(一)就业退役士兵《退士兵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它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的,应当按月换税限额公式为:核算免税=Σ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申报材料:(一)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