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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1号)。

执行期限: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

申报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