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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

执行期限:202311日起

申报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申报材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