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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执行期限:2024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申报条件: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申报材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的方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