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惠企政策专区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

执行期限:2023821日起执行。

申报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申报材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