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三条。
①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进行解读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申报材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②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进行解读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
申报材料:申报时填报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