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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

政策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执行期限:200811日起

申报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申报材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