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
申报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申报材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