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①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②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③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