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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

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部分解读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

申报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申报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②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部分解读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31231

申报条件: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申报材料: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