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执行期限: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管理的税种)。
申报条件:无。
申报材料: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