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威公通〔2025〕1号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个人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 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威海市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的公安窗口、县级公安机关内设的综合性办事窗口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威海市公安局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按照上级通知要求,我局和各区市局、分局需要在3月30日前完成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公告的发布工作,现将公告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月13日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工作,公安部办公厅3月14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通知》(公传发〔2025〕75号),要求:“结合实际,以地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公告,明确对象、时间、方式、所需材料等内容,组织做好线上系统备案和线下窗口备案的相关工作。”3月21日省公安厅办公室转发了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通知》,同时作出要求:“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3月30日前,地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务必完成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公告发布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部科信局相关培训精神,为便于下一步开展备案管理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拟由市局和环翠、文登、荣成、乳山、高区、经区、临港7个辖区县级公安机关于3月28日同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公示,铁路、机场、核电分局和高速支队使用市局公告协调相关行业单位做好备案登记。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通知》(公传发〔2025〕75号)中附件1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的公告(模板)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公安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后,市公安局大数据支队积极对接省厅信通处,请示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具体任务要求,3月21日省厅办公室转发公安部办公厅通知后,市公安局由大数据支队牵头对全市公安机关线上、线下接受备案的准备工作进行调研、评估,我市公安机关具备接受社会公众报送视频系统备案的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编写了《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的公告》,按照发文流程,经核稿、审稿、分管领导审阅、主管领导签发,完成发文流程。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要求在一定范围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单位、个人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新建系统的备案时间要求为系统投入使用后的30天之内,已建系统的备案时间要求在7月1日前完成,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备案方式可以通过线上网站上传资料,也可在线下向公安办事窗口递交备案材料。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法处理。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5年3月28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4月1日。因省厅办公室3月21日通知要求布置此项工作应在3月30日前完成,按照通知要求公告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威海市公安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