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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5-03-10
    • 公开发布日期:2025-03-13
    • 发文字号:威应急发〔2025〕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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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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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的通知

    威应急发〔2025〕4号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高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经开区、临港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省应急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现就做好全市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范围
             全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级组织

    (一)定级部门。威海市应急管理局为威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部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公示、公告。各区市(含国家开发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
             (二)组织单位。定级部门可直接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

    (三)现场评审。定级部门可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进行现场评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四)评审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三、定级程序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严格创建条件。企业是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推动标准化建设的职责,成立标准化建设小组,做到全员参与。创建初期确需提供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但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行业领先的新设立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直接申请二级定级。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二)严把评审质量。要提高定级评审效率和质量,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定级评审组,三级定级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2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1人。现场评审时间大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2日,中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5日,其他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日。
             (三)严格公示公告。对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
             (四)规范复评要求。已按本通知要求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原等级复评。经定级部门确认,符合《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四、评审人员条件
             (一)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鲁应急函〔2024〕49 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要求;
             2.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
             3.不得同时在3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担任评审工作;
             4.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2年;
             2.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3.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2 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4.评审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评审人员管理。现场评审人员应当满足省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中的要求,采用“双随机”的方式,抽取使用。现场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公正、公平开展评审,对做出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要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发现现场评审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不再使用。现场评审人员在参加评审前要填写《评审承诺书》,交由企业留存。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评审过程控制。定级部门应加强对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可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第三方机构代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坚持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定级部门要按照要求公告撤销其等级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组织单位应对标准化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取证周期至少抽查一次,保证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定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
    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照标准化等级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四)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办法。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3.评审承诺书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