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市场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5-00835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09:07
点击次数:

近期,在山东省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为威海志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即食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威海志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即食海蜇头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18日,我局向威海志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志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即食海蜇头,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二)行政处罚情况

威海志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即食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九章第六条“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裁量标准1.【较轻】“生产经营产品不合格指标不对人体健康安全产生危害,或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综合考虑案情,适用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5056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我局的要求,威海志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