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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5-12-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5-12-30
    • 发文字号:威政字〔2025〕7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时间: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乳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威政字〔2025〕71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乳山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乳政请字〔202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24〕23号)规定,同意你市提出的征收标准建议。凡在乳山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乳山市城区及沿海镇区(含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夏村镇、乳山口镇、徐家镇、海阳所镇、白沙滩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收标准为地上建筑每平方米20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60元。其中,工业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乳山市冯家镇、南黄镇、大孤山镇、午极镇、下初镇、乳山寨镇、诸往镇、育黎镇、崖子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收标准为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40元。其中,工业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二、同意由乳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特此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