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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荣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威政字〔2025〕70号
荣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荣成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荣政请字〔202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4〕23号)规定,同意你市提出的征收标准建议。凡在荣成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荣成市征收区域划分为两部分,区域一范围包括城区(含崖头街道、崂山街道、城西街道、寻山街道、俚岛镇、人和镇、虎山镇)、石岛管理区(含斥山街道、东山街道、桃园街道、王连街道、港湾街道、宁津街道)、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含成山镇、港西镇);区域二范围包括滕家镇、大疃镇、荫子镇、崖西镇、上庄镇、夏庄镇、埠柳镇。地上建筑,区域一为每平方米200元,区域二为每平方米145元;地下建筑,区域一为每平方米60元,区域二为每平方米40元。其中,工业项目,区域一为每平方米55元,区域二为每平方米50元。
二、同意由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好运角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特此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