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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96D/2025-03736 发布单位: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内容分类: 执法主体清单 成文日期: 2025-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时间: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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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单位名称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

谭远国

单位地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

邮编

26420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队伍编制状况

本单位现有行政执法人员6人

执法职责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2.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3.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7.《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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