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 执法清单 > 法制审核目录和要素清单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805/2025-00089 发布单位: 公安局
内容分类: 法制审核目录和要素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 17:29
点击次数:

威海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威海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统称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公安交警、边防、出入境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独立执法主体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制员进行审核。

第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各级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独立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地执法实际,结合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目录,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由承办部门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之前送审。需要征求本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关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之前征求意见。

第五条  承办部门送审时,应当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相关证据材料、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部门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法制部门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项,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本级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拟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适度的调查取证和要求承办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对提报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或者特殊情况的,经本级公安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阐明相关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行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行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存在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通过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闭环管理系统办理的案件,送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方式、法制审核的内容和具体标准、法制审核意见的反馈等,按照该系统设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独立执法主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查意见书参考格式

附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附件1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名称)的

法制审查意见书


×××(承办部门名称):

接到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名称)的有关材料后,

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

二、………

………


×××(法制部门名称)

×年×月×日


附件2


威海市公安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许可类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作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类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责令停业整改;

(三)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采取重大行政收缴、追缴、取缔措施的;

(四)决定暂缓执行拘留、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

(五)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其他处理决定;

(六)其他须由法制部门审核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