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 : | 首页 |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力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
(一)全域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依据《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文件,修编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稳定水产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区市修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每个区市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配合。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渔业水域生态修复。建立增殖放流物种动态调整机制,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数量、区域,年均安排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开展公益性增殖放流不少于10亿单位。稳步实施饮用水源地“放鱼养水”工程,有序开展群众性底播增殖活动,规范民间放流活动,推广“互联网+”云放鱼养护模式,构建全民共同参与“大放流”格局。(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加快水产种业全面振兴。支持水产新品种培育,对我市企业牵头或参与育成的国审水产新品种,位列第一育种单位的每个最高奖励80万元,位列第二育种单位的每个最高奖励50万元,位列第三育种单位的每个最高奖励30万元。支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对我市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水产原良种场,最高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支持新建、扩建水产保种、选种、育种等基础设施,购置先进仪器设施设备,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支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善保护区界址标志物,配备监控和管护设施,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每个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发展近海立体生态养殖。持续开展重点养殖海域养殖容量评估工作,科学确定水域养殖规模和密度,每处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推广多营养层级生态立体养殖模式,开展海域立体分层审批(出让)确权,持续开展海上养殖生态浮漂更新行动。鼓励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对国家级海洋牧场人工鱼礁项目,每个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支持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曝气增氧、循环利用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每个尾水治理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加力推进设施渔业扩容提质
(六)支持深远海装备渔业建设。支持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管护围栏、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装备建设。对新建规模50个(含)标准箱以上的重力式网箱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其中周长40米(含)以上、60米以下的,单个网箱补助上限8万元;周长60米(含)以上、90米以下的,单个网箱补助上限16万元;周长90米(含)以上的,单个网箱补助上限24万元。对新建1万立方米水体(含)以上的桁架类养殖装备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支持陆基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支持陆基渔业养殖标准化、工厂化、生态化基础设施和多功能智能化设备应用,对新建工厂化水产养殖车间,购置循环水、水源热泵、智慧监测等设施设备的,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支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支持集中连片水产养殖池塘开展整形清淤、护坡道路、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建设,配套水质监控、视频监控、环境调控等设施设备。每1000亩最高给予6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及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解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每个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加力推进多业态深度融合发展
(十)深化渔业智慧化转型。高水平建设“智慧海上粮仓”,鼓励渔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电子信息、智能装备企业对接,加快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渔业领域应用,以数字赋能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对购置精准投喂、自动化生产、分级计数、智能管控、高效快速检测监测、机器人等设备及实施数字渔业建设的项目,每个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水产品流通能力提升。重点支持新、改、扩建水产品中转集散等流通基地和水产品活体暂养、物流运输等设施设备及配套设备建设,提升鲜活、冷冻等水产品流通能力。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支持渔业品牌建设。坚持品牌化发展,加快完善渔业产品品牌、特色品牌和区域品牌体系,多渠道开展威海海鲜、海洋食品等品牌宣传推介,全面提高威海海鲜、海洋食品知名度、影响力和品牌价值。每年安排渔业品牌建设经费200万元以上。(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休闲渔业发展。支持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经营单位建造或购置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开展海洋渔业休闲垂钓活动。支持发展金鱼、锦鲤等观赏鱼产业,开展水族观赏活动。对举办渔业民俗节庆、休闲垂钓赛事等活动的,每次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力推进打造特色渔业板块
(十四)支持牡蛎养殖安置区建设。支持建设牡蛎清洗净化车间、污水污泥处理车间等基础设施,配套自动筛选、分选、分级、计数、清洗等操作平台和暂养净化、污水净化、循环利用、污水治理等环保设施。每个牡蛎养殖安置区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支持渔港经济区建设。打造以渔港为龙头、城镇为依托、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水产品集散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渔业、餐饮、美丽渔村建设和渔民转产转业等于一体的港产城融合的综合性渔港经济区,支持渔港智能管理、防波堤、码头、清淤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对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每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每处最高给予2亿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力推进渔业捕捞规范发展
(十六)加强渔船渔港综合治理。加强渔港管理,规范港章编制,推进渔业执法力量驻港,推行“一港一章、依章管港、依港管船”。加强渔船综合管控,建设新一代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制定小型海洋渔船通导设备配备规范。依法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船证不符渔船,加大渔具渔法监管执法力度,清理取缔禁用渔具。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控”制度,有序开展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开展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十七)支持近海捕捞产能优化。鼓励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支持近海捕捞渔船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对船长24米以下的近海捕捞渔船,按照不超过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进行补助,根据不同规格,每艘最高给予15万元补贴;对船长24米(含)以上的近海捕捞渔船,按照不超过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进行补助,根据不同规格,每艘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八)提升渔船安全防护能力。支持近海渔船配备北斗卫星定位通讯终端、超短波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北斗卫星示位仪、天通卫星电话、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定位保暖救生衣等通导安全设备,每个单项设施设备给予不超过总价格30%的资金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引进省外远洋渔业企业、购买省外和境外带配额的远洋渔船、开展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回运自捕水产品、提升国际履约能力等,着力增强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六、加力推进要素支撑保障能力提升
(二十)完善渔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攻关机制,大力推进水产良种、饲料、渔药、疫苗以及渔业、流通、加工设备装备等渔业全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和转化应用。完善以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渔业技术推广体系,配齐配强基层专业技术推广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重点支持开展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提升行动项目,并予以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对符合建设要求、考核合格的“五大行动”骨干基地,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渔业病害防控。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设完善海洋生物健康促进中心及区域分中心,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开展能力验证,逐步扩大自主检测病种范围,提升重点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专业性、及时性和精准度。深化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支持建设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每处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支持特色渔业保险发展,鼓励开展水产养殖病害、自然灾害等特色保险试点。大力推动特色海水养殖类险种开发和承保,对保险公司新开发的特色海水养殖类险种业务给予一定奖励。对区市、开发区自主开展,并实施财政补贴的特色渔业保险险种,市级财政按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实施创新保护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在地方首创开展特色渔业险种,给予首创承保机构3年创新保护期。支持打造和推广“鲍鱼贷”“牡蛎贷”“海参贷”等涉农“银担”金融产品,加大对牡蛎、鲍鱼等优势特色产业信贷投放力度,强化产业发展优势。实施精准贴息政策,对水产苗种繁育的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给予最高2%财政贴息补助。(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威海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渔业发展要素保障。强化渔业重大项目用海及陆地渔业用地保障,开展养殖用海集中论证。水产养殖享受农业生产用水优惠政策,渔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用足用好上级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统筹安排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