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 执法清单 > 不罚轻罚清单
索引号: 11371000004313776Q/2024-0362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内容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示

时间: 10:18
点击次数:

参照省司法厅《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应急局对存在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能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现公示如下: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在限期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2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3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限期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4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5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6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