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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轻工纺织,航天_航空,信息产业_含电信,化工,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国防工业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09-06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9-06
    • 发文字号:威工信发〔2024〕3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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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威工信发〔2024〕30号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


    为进一步破除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规范招标投标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鲁工信规〔2024〕177号)和《威海市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威发改发〔2024〕225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影响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补齐制度机制短板弱项,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治理范围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聚焦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工程(除政务信息化工程、房屋建筑外,下同)建设领域,2023年12月1日以来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三、治理内容

    通过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一)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或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量身定做”等方式虚假招标,或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弄虚作假投标。

    3.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4.“陪标专业户”不以中标为目的,“抱团”投标,非法围标。

    5.招标代理机构拉拢评标专家、乱收费、价外加价、不及时支付专家费用等。

    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索取不合理评审费用等。

    7.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违规插手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8.恶意投诉举报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未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取得本地业绩或者奖项,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2.违规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不合理内容。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投标产品的产地、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设置差异性得分;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3.开展信用评价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未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三)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编制招标文件质量不高,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没有组织审查,没有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没有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没有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异常情形和问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复核和纠正;受理异议渠道不畅通,异议答复不及时;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招标人代表业务不熟悉,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言论等。

    2.限制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3.限制招标人定标权,影响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落实。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四)监督管理机制短板弱项。

    1.在监督管理流程上设置不合理政策措施。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在交易环节监督缺失,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置;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在保证金上设置不合理限制。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2.在服务流程上设置不合理限制。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3.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欠缺。不能有效发挥见证作用,对应当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现,对应当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没有及时移交;服务缺位,对其他地区的项目、目录外项目拒绝进场;场所不能满足评标需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和效率不高,人手不足;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能满足交易、监管和远程异地评标等技术要求。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2025年12月31日前结束,分2轮持续进行,每轮按照“动员部署、问题排查、整改落实、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压茬推进。第一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轮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对第一轮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1个月)。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化专办有关工作组,局属各单位开展内部动员,对照整治范围,部署工作任务,安排专人负责。

    (二)问题排查阶段(时间2个月)。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化专办有关工作组,局属各单位要聚焦本级、本行业领域负责的工业和信息化工程,首先安排工程建设单位梳理治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对工程建设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三)整改落实阶段(时间4个月)。针对摸排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原因,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即查即改,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纳入专项治理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做到问题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时限化,进行对账销号管理,并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时间1个月)。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化专办有关工作组,局属各单位要系统总结本级、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全面梳理问题和整改情况,将第一轮专项治理工作报告并相关工作台账于2025年3月1日之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联系人:张庆芬 ,联系电话:5205117)。

    五、治理方式

    专项治理坚持治标与治本、传统手段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持续查问题、纠偏差,重打击、强震慑,严督导、促整改。

    (一)精准发现问题。要开展项目抽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要受理投诉举报,对通过各级公布的招标投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办理。

    (二)依法处置问题。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线索的,要做好问题线索衔接移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工程建设招投标在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的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积极行动、主动作为,采取有力举措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组织保障。周密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强化与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部门及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三)依法处置问题。建立健全专项治理投诉举报接收、转办、移交、反馈等工作机制,将查摆问题、落实整改作为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做到问题定性准确,监督检查到位,整改落实及时。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附件:1.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docx

                2.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台账.docx

                3.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