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4〕24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创新发展,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26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文件规定,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详见附件1。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相应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1至2年。试行期满后,按相关政策执行。具体详见附件2。
三、新增及修订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具体详见附件3。
四、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系统更新维护,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威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