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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85C/2024-04041 发布单位: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容分类: 专家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专家解读丨《威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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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家: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辛立森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了《威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基准》以我市2023年施行的《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限制内制订,遵循合理性、适当性的原则,以执法工作实际为基础,全面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情节及裁量阶次进行细化,并保证可操作性,方便基层执法简易适用。

《基准》引导卫生健康执法体现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举措,对防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风险、促进行政主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监管实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吸纳新法和查缺补漏相结合,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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