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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08-27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8-27
    • 发文字号:威人社函〔2024〕4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4-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1-01
    文件失效原因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调整。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威人社函〔2024〕4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2024年9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定期待遇发放到位。

    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区市要认真总结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做好统计分析,2024年9月27日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情况和《202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工伤保险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4〕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55元、146元、138元、129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

    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24年9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定期待遇发放到位。

    各市要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情况和《202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2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docx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