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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77H/2024-0219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分类: 执法主体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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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张辉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人防路2号

受委托单位:威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吕晓光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农业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威海市农业农村局与威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责。

(二)负责查处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委托单位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明确由市级处罚的违反农业农村、畜牧业、农业机械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农业农村、畜牧业、农业机械等领域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具体权利事项见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三、委托执法责任承担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依法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并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的培训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并为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申报行政执法证件。

4.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委托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案卷评查,同时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学习培训的总时长不少于30学时。

7.委托单位承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公示与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并作出集体讨论决策。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在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禁止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参与并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受委托单位承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止。委托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威海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