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4〕40号
各区市住建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山东省及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关于开展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部门工作职能认真贯彻执行。检查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请对口咨询市级相关部门;省工作平台应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咨询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平台工程师。
市住建局联系人:张淑娟,电话:5218508;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林培杰,电话:5186818;省平台咨询电话:0531-51792420
附件:《关于开展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实施方案》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开展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整治房地产开发市场乱象。通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逐步实现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具有开发资质),采取风险分类等级(A级、B级、C级、D级)的方式,按照5%的比例抽取。
三、检查时间
本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从5月3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各有关单位应在抽查期限结束(即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
平台)。检查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四、检查内容
(一)住建部门检查内容
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为经营行为、预售资金、房产测绘、现场公示等情况的检查。检查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威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检查内容: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等;是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预售资金(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全款、按揭贷款等)是否直接、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产测绘成果验收报告是否规范;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公摊面积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备案要求;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是否全面、清楚、规范;是否存在涉黑涉恶及非法集资问题;是否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等。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为价格行为的检查。具体内容为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五、检查流程
(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本次抽查涉及的检查对象,由市住建局统一抽取,并通过省工作平台自动派发各单位。各单位自行通过工作账号登录省工作平台,获取检查对象名单。
(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各单位将检查人员名单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录入省工作平台,并进行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各单位在人员匹配结束后,要将人员匹配情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报送至同级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检查人员任组长,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三)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要严格按照各执法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各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组员应当服从、配合组长的安排,按照各自分工完成抽查任务。开展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汇总参检单位检查需求,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并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对检查对象正常经营的过多打扰。
(四)录入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分为9种,分别是: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此外,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录入相关信息。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抽查工作规范(细则)要求,认定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期限结束前分别录入省工作平台。检查结果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五)检查结果后续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相关单位要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需要作出一般性行政处罚的,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信息公示要求,及时公示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具体企业名下。
(六)检查结果运用
纳入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对抽查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强化联合惩戒,对守信企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重点培育对象名单;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行政便利措施;在行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具备推荐省、市房地产诚信机构资格;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优先推荐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惩戒或风险提示,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执法资源,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检查人员业务素养和执法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检查及监管执法规范性和检查依据的合法性,要避免对同一企业的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结果反馈。联合检查部门间要各负其责,互联配合,密切协作,积极沟通,提高整体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