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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85C/2024-02421 发布单位: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容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3年版)

时间: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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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及时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2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及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3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4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5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6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发生,及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发生,及时按规定上报、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8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发生,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9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0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在限期内改正。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1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2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3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4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说服教育、限期整改、行政回访

15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说服教育、限期整改、行政回访

16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三)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进行教育,给予一定的限期整改期限,加强后续行政回访

17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检查后及时整改,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2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3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规范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或告知内容不全的,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4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全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5

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或提供不全的,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6

未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提供了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行政告诫

2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非故意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下发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行政告诫

3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行政告诫

4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组织新上岗劳动者进行检查健康,检查结果正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行政告诫

5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非故意使用国家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的。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停止使用设备或材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行政告诫

6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停止将产生职业病的危害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已停止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行政告诫

7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将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恢复正常使用状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行政告诫


四、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威胁或者利诱执法人员;2、用暴力方式阻碍执法检查的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2024年我委沿用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