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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29F/2024-04328 发布单位: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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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维护存量房买卖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关于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模式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69 号)、《威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威住建通字〔202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通知。

该通知围绕进一步做好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对监管范围、监管服务银行或机构的条件、提供便捷服务、开展带押过户、对监管银行和经纪机构进行考核等做出了规定,共分14条,重点包括6项内容:

一、完善交易资金监管的范围。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扩大,在原来规定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基础上,增加购房定金、购房贷款、佣金和交易保证金等。

二、规定开展监管服务业务的银行或机构的条件。商业银行、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未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服务协议的,不得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三、实现资料共享和提供便捷服务。交易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凭证(包括电子凭证)等材料,可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等。商业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依托存量房交易便民服务网点和“爱山东APP”中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功能,为购房人提供便捷、高效、安全服务。

四、对监管银行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考核。监管机构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监管服务业务进行考核,做到奖优罚劣,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监管银行名单。监管机构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开展情况列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信用评价内容,适当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开展业务。

五、利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展“带押过户”业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及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实现“带押过户”服务常态化。

六、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收付款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对违反本通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机构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