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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16240Y/2024-01313 发布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内容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负责人通过“阳光问政热线”栏目解读相关审批政策

来源: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时间: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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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人:李局长,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对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部署。之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大抓经济“20条”中也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提速提效行动,围绕企业准入准营、投资建设、规划许可、经营发展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推出90个“一件事”服务场景,实现投资审批、资质认证、市场监督、融资信贷等50项涉企高频服务“掌上办”,推动涉企服务减流程、提效率。作为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都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请您介绍一下。

李局长:好的。近年来,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先后实施“一件事”集成办、施工综合许可“多证合一”、企业开办“一链办理”、“一业一证”等改革措施,推动企业群众办事由到每个政务服务机构“最多跑一次”向“一件事最多跑一次”转变,取得了积极成效。

今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印发后,按照省有关部署,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先后起草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印发优化提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支持“高效办成一件事”若干措施责任分工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入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提速提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系统连接、数据共享、环节整合、流程优化,实行“一次性告知、一套表申报、一个窗受理、一次性办成”,截至目前,全市已完成“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我要开饭店”“我要开旅馆”“办理市政设施建设手续”等82个企业全生命周期主题服务场景、21项高频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第一季度市县两级82个“一件事”服务场景办件量达56万余件(仅“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一项办件量就达到51.8万件)。

例如,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环节多、事项杂”等问题,将行政审批、公安、住建等3个部门,分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标准地名与门牌号码预编5个事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一件事”,并在全省首个推行规划设计方案联审,通过采取委托办理、窗口前移、刻制“二号章”等多种形式,由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属地受理、属地发证。申请材料由过去的5套整合为1套、材料份数由15份精简为5份,申请表填写要素由97个压减为40个,办事效率由25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为项目方节省了大量的办事成本,截至目前已经有威海高新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0余个项目享受到便利,受到了项目单位的广泛好评。

同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还主动接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牵头起草了《山东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规范指引》,目前已完成其它地市意见征求和补充完善工作,正在省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审核。通过后,省政府办公厅将印发全省实施。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计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主持人:李局长,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请问一季度威海市市场主体登记情况怎么样?在激发创业活力方面,近年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李局长:今年以来,随着国家、省市推出一系列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等措施,全市市场主体数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第一季度,全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不含外资企业)15024户,同比增长13.65%。截止到3月底,全市实有各类市场主体459751户,同比增长2.78%。

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和退出等不同阶段的门槛,让有创业意向的申请人进的来,让因各种原因希望退出的经营业户出的去,有效加速市场新陈代谢,提升了市场活力。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将市场准入的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及银行预约开户7个流程压缩为1个流程,实行“一表填报、一次办理”。搭建起“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三合一的企业登记申报渠道,申请人可任意选择手机、电脑或自助终端,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业务。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审批方式,申请人线上填写表单,系统自动生成文件,即可完成“不见面审批”。同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都建立了帮办代办团队,为申请者提供“三免”服务,即免费指导、免费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一套4枚印章、免费邮寄营业执照和印章,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二是降低准营门槛。实施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改革,将企业变更登记、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保登记变更、医保参保信息变更、公积金企业缴存信息变更、企业印章刻制、银行基本账户变更预约事项合成一件事集成办理,企业完成变更登记后,信息自动推送给有关部门,企业不必再到有关窗口多次跑腿。同时,积极推行“证照联办”,将营业执照与涉及的经营许可证,按照“一门、一窗、一号、一次”审批模式进行联办,改变以往先办照、后办证的传统审批模式。

三是降低退出门槛。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通过将注销公告期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简化申报材料,实施全程电子化注销等措施,企业退出渠道更加顺畅。

3.主持人:李局长,据了解,新的《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有不少企业和群众非常关注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有关内容,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李局长:好的。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新增和修改了228处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条文112处,这也是1993年颁布《公司法》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其中注册资本实缴是此次《公司法》最显著的修改之一。

关于注册资本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在5年内缴足出资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

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4.主持人:那么对于出资,除了使用货币之外,还有哪些方式可以出资?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否有要求?

李局长: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可以使用货币,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这些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同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目前,针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例如冠“山东”省名的最低注册资本需300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最低注册资本200万等具体情形外,其他类型公司均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5.主持人:如何不能按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新《公司法》都规定了哪些相关惩罚措施?

李局长:未履行实缴出资责任的公司会有相应处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对于其他股东未屡行出资义务也有相关责任。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因股东未履行到期出资缴付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股东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因发起人未足额缴纳认购股款、或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购股份的,其他发起人应对该发起人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实缴”态度非常明确、也十分坚决。在这里要着重提醒:想申请成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一定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尽量选择与信誉高、履约能力强的合作方设立公司或增资扩股,建议可以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扩股前对合作方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如财务尽调,是指对目标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财务风险等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的过程;法律尽调,是指对目标公司或个人进行的全面法律审查)。发起人股东也要注意督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现有合作股东未实缴,建议尽快协商确定实缴,或及时办理减资。

6.主持人:李局长,这次新《公司法》除了注册资本实缴进行了明显的修改,对董事会、监事会也作出了新的规定,请您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李局长:好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下限改为3人,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不设董事会,仅设置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需3人以上,且半数以上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仅设置1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

二、新《公司法》规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删除了关于“执行董事”的表述。也可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实行监事会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也可不设监事。

三、新《公司法》删除了经理的法定职权,具体职权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由“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股东会的人数下限也由2人减至1人。

7.主持人: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规定是否变化?

李局长: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和义务,关于“董事、监事、高管”的赔偿责任的法条多达11条,比现行的2018年《公司法》增加了近一倍。“董事、监事、高管”的赔偿责任贯穿公司的“生老病死”,从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分配利润、减资、执行职务等,再到公司清算程序,都有相关责任。

责任1:董事未核实、催缴股东出资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2:“董事、监事、高管”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3:“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4: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时发生侵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5: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责任6:“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分配利润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7:“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减资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8:“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9:“董事、监事、高管”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10: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11:董事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在这里重点提醒,对因各种原因,挂名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自然人,建议及时从“挂名”的公司辞任,并尽快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免新《公司法》实施后,需要对“挂名”的公司形成的债务或股东的某些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8.主持人:李局长,我们了解到,今年3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申报承诺制”、“住改商”等企业和群众都很关注的问题做了新的修订,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李局长:今年3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有与《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将以山东省的办法为准。同时,目前我局正在抓紧按程序,修订《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办法有6处显著不同的地方,需要注意:

一是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是对住所的具体表述形式做了规定,住所地址需包含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三是增加了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分别是:(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属于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是规定了不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分别是:(一)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已在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五是“一照多址”的适用范围由同一县(区)域扩展到威海全市范围内。“一址多照”的适用情形,改为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同时在营业执照的住所信息后标注“(一址多照)”字样。

六是针对新开办的餐饮类市场主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对于拟作为餐饮类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议提前咨询所在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登记窗口或所在镇(街道)负责城市执法的相关部门意见后,然后再进行租赁、购买和装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