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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18E/2024-02617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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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2021年底,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大幅扩大公益性岗位规模,为确保好事办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列入市级重点工作任务,重点推进落实,2022年初我市及时转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对岗位设置、安置对象、上岗流程、岗位待遇、人员退出等作出规定,有效规范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鲁人社规〔20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8号)。

三、出台目的

《细则》印发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精准的管理监督办法,细化工作措施,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从管理监督目的、岗位开发设置、安置对象、岗位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补充完善,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明确了管理监督目的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完善了岗位开发设置

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岗位名称,如将“疫情防控”岗位调整为“卫生防疫”岗位,在“公共管理类岗位”中增加了“群防群治”岗位,在“社会治理类岗位”中增加了“司法协理员”岗位等。

(三)动态调整了安置对象范围

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等文件,动态调整了安置对象范围,在主要安置原先“4+2”类群体基础上,允许各区市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安置范围,并对人员条件作出界定。

(四)提高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保障标准

进一步提高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保障,将为上岗人员每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标准,由不超过60元提高到不超过100元。

(五)强化了岗位管理要求

强化了退出管理的要求,将“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列入自然退出情形,要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及时督促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退出。增加了培训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岗前培训,提升上岗人员能力和岗位适应度。

(六)增加了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市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

(七)明确了《细则》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威人社函〔2022〕11号)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房江涛   519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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