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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16240Y/2024-03973 发布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内容分类: 政策评价 成文日期: 2024-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对《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政策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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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

近年来,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对市场主体登记领域的政策调整频繁,尤其是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相关的政策推陈出新多。为适应上位法的政策调整,做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威司〔2021〕43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和《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专题性政策评估。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1)《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威审服字〔2023〕22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市委政法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未设置有效期。《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除使用不动产登记库外,还可以使用标准化地址库进行登记的渠道。

(2)《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威政发〔2024〕18 号),2024年11月26日由市政府印发,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将市场主体登记适用的制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监管职责等做了详细说明。对登记环节明晰提交材料、审批环节政策解答、监管环节有效监管都有重要意义。

3.评估过程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各文件起草科室、单位,采取座谈、交流评估等方式及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求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全面评估文件实施情况,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做到法制统一、合法有效、公开透明。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印发前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开展了实施前评估,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对实施方案内容做出若干修改。《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契合上级文件精神,符合威海实际,也符合合法性要求。同时,文件结构安排合理、用语规范,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

(2)《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自12月1日起实施。在印发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开展了实施前评估,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代表性企业、社会各界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若干修改。《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契合上级文件精神,符合威海实际,也符合合法性要求。同时,文件结构安排合理、用语规范,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1)《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已累计有3.78万户市场主体通过标准化地址库办理登记业务。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的模式,让企业在登记时免于提交任何纸质材料,降低了企业成本,也提升了登记的便利度,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规范化、标准化登记,有效降低住所虚假登记风险。符合我市工作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2)《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将市场主体无差别适用申报承诺制,修改为增加6种不适用情形,不对不适用的明晰应提交的具体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同时增加6种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一方面从源头上防范虚假登记的风险,提升登记质量。另一方面方便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情形提交证明材料,也便于登记机关甄别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符合我市工作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3.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馈,均对《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予以肯定。

《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代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21条,经沟通研究,吸纳13条。

4.存在的问题

未收到反馈相关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

(1)《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与国家和省政策保持一致性,结合我市实际,可以继续执行。

(2)《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与国家和省政策保持一致性,结合我市实际,可以继续执行。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