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交发〔2024〕72号
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运管〔2024〕29号),为实施好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威海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支持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遵循“规范及时、严格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以下简称“新购置车辆”)是指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第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各项保障政策,鼓励引导动员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更新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购置车辆,给予每辆3.5万元标准定额补贴。
第六条 新购置车辆应当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附件1)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附件2)。
第七条 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补贴时限内向威海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咨询电话:0631-5280276
受理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58号交通运输局 108室
第八条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威海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交通运输部门对新购置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附件1、附件2对是否符合车辆技术参数等选型技术要求、是否属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进行核实,及时组织对车辆识别代码等车辆信息开展线下实地核查,确保申请人车辆真实有效。公安交管部门对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进行审核。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威海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九条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在《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盖章,转报至威海市财政局审核盖章。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申请人,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补贴资金拨付情况。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通过中央和省安排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市级为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由市级层面负责落实补贴政策,本次资金不拨付至县(市、区),资金不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和威海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威海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新购置车辆的具体绩效目标,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监督工作机制,跟踪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提高资金绩效。
第十三条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威海市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置发现的问题。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威海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上一个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将由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