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银行业绿色支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金监发〔202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威海市银行业绿色支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威海市银行业绿色支行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绿色支行,是指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共同认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绿色支行。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指导我市绿色支行建设。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参与绿色支行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当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中后台支持部门或者岗位。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单列绿色信贷规模。总(分)行每年应当安排专项绿色信贷规模,优先满足绿色领域企业和项目的贷款需求。在调控信贷规模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绿色支行的业务需求;
(二)单列绿色信贷审批通道。总(分)行应当开辟独立的绿色信贷审批通道,设置专门的绿色信贷审批岗位,提高审批效率;
(三)单列绩效考核。总(分)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绿色金融绩效考核机制,突出对绿色金融的正向激励;
(四)单列资金价格和风险权重。总(分)行探索对绿色支行设置差异化的资金价格和风险管理政策,如:对绿色信贷项目提供优惠的资金成本价格及优惠补贴政策,包括贷款利率、手续费及优惠补贴政策等。
第六条 绿色支行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经营规划:制定未来三年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内容应涵盖对蓝色金融发展的探索和发展计划;
(二)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团队,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配有或派驻不少于2名具备金融、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绿色金融客户经理,并根据业务发展及时增配人员;
(三)经营规模:绿色支行的绿色贷款余额占该绿色支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全市绿色贷款占全市全部贷款的比重,且绿色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贷款增速的150%;
(四)产品创新:在总(分)行的指导下,持续创新绿色及蓝色金融产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总结绿色金融及蓝色金融典型案例。
第七条 绿色支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落实以下过程控制要求:
(一)绿色运营:积极建设节约型机构,推行绿色办公,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绿色低碳运行,鼓励绿色支行对办公营业网点进行碳排放总量核算,鼓励绿色支行通过自身节能减排和碳交易,实现碳中和;
(二)制度建设: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
(三)风险评估:创新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自身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四)授信管理: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实质合规要求。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五)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客户管理: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六)统计监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绿色贷款统计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统计、分析绿色贷款余额、新增、比重、用途、行业和质量等。
第三章 申报、认定与存续管理
第八条 绿色支行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于每年开展一次绿色支行申报工作,全市有意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以提出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
(二)认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自收齐申报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由三方共同认定,经认定的绿色支行名单将同步对外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九条 绿色支行的评估、核查及存续:
(一)评估:绿色支行自认定后次年起,每年3月31日前须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对标本管理办法“建设要求”的相关落实情况,绿色金融产品、蓝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情况,绿色金融、蓝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等;
(二)核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对绿色支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选择部分机构现场调研其发展情况,核查过程控制在1个月内;
(三)存续:经审核通过的,其绿色支行资质存续,审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其绿色支行资质,资质审核结果将通知各相关绿色支行。绿色支行对资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保留其存续资质,或者取消其存续资质并予以摘牌。
第十条 绿色支行应当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绿色支行扶持资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三方共同认定的绿色支行可获得竞争性项目评估加分奖励等,且绿色支行创新示范意义较好的绿色金融产品、蓝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将通过媒体宣传推广,并在评先选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绿色信贷的统计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统计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按用途划分纳入统计范围的行业绿色贷款包括以下几类:
(一)节能环保产业;
(二)清洁生产产业;
(三)清洁能源产业;
(四)生态环境产业;
(五)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六)绿色服务。
第十四条 按贷款承贷主体及用途划分纳入统计范围的包括以下两类:
(一)单位贷款;
(二)个人贷款。
第十五条 按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划分纳入统计范围,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关于绿色金融、蓝色金融相关统计口径、名词释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威海市人民政府相关最新标准执行,如有变化,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