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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4-00167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执法主体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时间: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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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苑顺

受委托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凯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威海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区市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

(一)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二)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四)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五)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七)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八)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威海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区市医保经办业务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区市经办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区市经办机构或个人有医疗保障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范围的,按照《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成立重大执法决定集体审议委员会的通知》(威医保办发〔20232号)要求提请审理后做出处罚决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或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4128日至2026127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和威海市司法局备案。